一、基本原则:
1、就医基本原则: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之前,暂称为待定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应当在与省医保局签订了服务协议并已实现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因特殊情况需在非联网结算医疗机构就医的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应于入院3日内填写《湖南省工伤职工非联网结算医院就诊登记表》,报校社保中心及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备案。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及时转入联网结算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进行工伤救治时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否则湖南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将拒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此类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将由工伤职工本人承担。
2、费用报销原则: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按相关政策擅自在非协议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工伤治疗期间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到药店自购药品的费用以及其它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都不予支付。
二、协议医院就医指南
1、就诊须知:
(1)待定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之前,暂称为待定工伤职工)到协议医院就诊时,原则上须预交现金就诊,同时还应身份证给医院医保科查验登记,以便医院及时给予相应的指导与优惠。长沙市社保局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后,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及时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到医保科申请门诊、急诊挂帐或挂帐住院。符合挂帐条件的,由医院退回预交款(预留住院费的5-10%以备支付目录外、非工伤疾病诊治费用等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2)工伤职工到协议医院就诊时,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给医院医保科查验登记,属于工伤复发的还应提供湖南省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湖南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病情危急的除外)。
(3)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省医保局审核同意的《湖南省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因故当时未能出具的,应向就诊医院说明情况,并在七日内补交上述证明材料。
2、费用结算须知:
在协议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等费用,按以下原则结算:
(1)符合挂帐条件的工伤职工,其相关费用由协议机构与省医保局按规定结算。
(2)已达到出院标准或需要转诊者,参保职工的工伤在出院或转诊时仍未被工伤认定部门确认,待定工伤职工可先出院或转院,暂不结帐,出院或转院2个月内凭工伤认定结果按相关规定结算,出院或转院2个月后,病人家属仍未到协议机构结帐的,协议机构可按自费病人处理。
三、非协议医院就医指南
我校工伤职工因特殊原因需到非协议医院就诊,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就诊结束后应在1个月内将以下资料提供给校社会保障科:1、《工伤认定决定书》;2、身份证;3、医疗费发票原件;4、住院明细清单;5、门诊(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含长期和临时医嘱、入院和出院记录);6、转省外就诊者还必须提供外地转诊医保局备案回执单。由学校社保中心负责到省医保局办理工伤待遇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