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度
其他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制度 >> 其他 >> 正文

关于教职工处分的复核和申述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8日 15:00    浏览次数:


《中南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中南大学校长令第11号)第六章。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自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立案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依据本规定提出申诉。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学校有关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六条 受理复核的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告知复核申请人;  

(二)不予受理,并告知复核申请人,说明理由。  

受理复核的部门,应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对教职工的违法违纪事实及处分依据进行复核,并于受理之日起30 日内做出复核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复核申请人。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教职工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监察处受理教职工申诉的程序,参照《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八条 受理复核或者申诉的部门发现原处分决定确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提请校务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变更或者撤销原处分决定。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其职务、级别或者工资等级和薪级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因错误处分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补偿。教职工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减发或者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等级和薪级的考核年限,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