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中大人字〔2007〕115号)第九章。
第九章人事争议
第四十五条 各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有关岗位聘用的申诉和人事争议的处理;学校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接受有关人事争议的调解。
第四十六条申诉人在岗位聘用、业绩考核等方面有争议的,有权在接到正式通知10日内,向本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或直接向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要求。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可委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四十七条 申诉人对申诉或复议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书面答复的15日内,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的15日内,组织相关部门与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四十八条 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达到调解协议后在执行前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在60日内向湖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不经调解直接向湖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九条 经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程序处理后,当事人对争议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不再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