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人字〔2007〕115号,2007年12月16日)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科学设岗、合理调控;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分类指导、协调发展;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为依据,立足各类人员现状,着眼于人才队伍长远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转换用人机制,有利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实施范围:学校在编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根据教人〔2003〕4号文件批复的我校编制数,确定学校岗位总量为7610个。
第五条 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第六条管理岗位数按岗位总量的15%设置为1141个。专业技术岗位数按岗位总量的79.2%设置为6030个,其中,教师岗位数按岗位总量的55%设置为4186个;其它专业技术岗位数按岗位总量的24.2%设置为1844个。工勤技能岗位数按岗位总量的8%设置为609个。
第七条 根据我校“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要求,在规划期间全校岗位总量将控制在6545个以内。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除管理人员的岗位数已确定外,其它各类人员岗位数将重新核定;学校机关各部门和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管理人员的岗位数的确定以2005年学校核定的编制数为依据;各直附属单位的各类岗位总数仍按2001年学校下达的编制数核定;后勤和产业的各类岗位总数暂按现有人员数确定,随着自然减员,逐年减少。
第八条 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分为9个等级。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二至十级职员。
2.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岗位数量占职员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为35%。其中四级及以上岗位数由教育部批准确定,五级、六级岗位数的比例为1:2。 七级、八级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为60%。九级、十级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
3.管理岗位中要求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条件的岗位数量占职员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为15%,其中,要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数量为70个。
第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按照教育部核定的我校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比例的最高控制目标为1.8:3.1:4.3:0.8。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定我校教师岗位比例控制为2.4:3.3:3.8:0.5,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控制为0.5:2.5:5.5:1.5。
4.按照教育部的核定,我校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1.9:3.1:5,首次聘用时按1:3:6的比例掌握。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7:4.7:0.6。
5.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教师正高级的岗位中(除一级岗位外),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2:3.3:4.7。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3:4.4:3.3。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6: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2个等级。正高级的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0.5:1.5:8。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5: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5:4.5:1。
第十条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岗位的数量分别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控制比例为2%、3%、30%、60%、5%。
第十一条 特设岗位是根据学校特点,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属于学校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教育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1.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有:实验技术、图书资料、出版技术、工程技术、卫生技术、中小学幼教、会计等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根据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并与学校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保持一致。
第三章岗位聘用
第十三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资格条件及能力;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对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岗位,要符合国家
对职(执)业资格的要求;
5.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聘委会),负责全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校聘委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校聘委会下设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分会、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分会、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分会、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分会、卫生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分会,分别负责相应类别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
2.校聘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聘办),挂靠人事处, 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考核和合同管理等工作及办理校聘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成立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岗位聘用的具体实施工作;岗位聘用工作小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知名专家组成;各单位须将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名单报人事处备案。根据需要,其它二级单位可分片成立岗位聘用工作小组。
第十五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
1.公布具体岗位、人员聘用申报条件、岗位职责;
2.个人申请竞聘岗位;
3.单位审核申报材料并根据聘用权限,确定或推荐岗位聘用人选并公示;
4.学校组织相应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聘用并公示;
5.根据聘用权限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及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聘用人员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2.工作地点;
3.聘用合同期限;
4.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5.岗位纪律;
6.岗位工作条件;
7.工资待遇;
8.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9.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10.经双方商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是指聘用方与受聘方约定合同有明确终止时间的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3~6年。其聘用合同的起止时间一般为起聘当年的
8月
1日
至合同终止年份的
7月
31日
。
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是指聘用方与受聘方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聘用合同。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聘期内如按规定退休,则聘期相应终止;聘期内如出现职务、岗位变动或工作调动等情况,则聘期相应调整, 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应做出相应变更。
第十九条 学校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五章聘期待遇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以岗定薪、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聘期内工资待遇根据国家和学校现行分配制度按应聘职务确定,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按照国家和湖南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学校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六章续聘与解聘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学校和受聘人员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合同不因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失效。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岗位聘用时,受聘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予以缓聘:
1.无工作岗位的待聘人员;
2.正在接受纪检监察立案调查或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3.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病假满6个月后不能恢复工作的;
4.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的;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缓聘的。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不论哪一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均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
第二十八条 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和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如已受聘,由学校解聘其职务,终止聘用关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伪造学历、学位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
2.谎报、剽窃他人的教学成果、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3.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用方成员;
4.威胁、恐吓聘用方成员;
5.诽谤、诬告其他应聘人员或拟聘人选;
6.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工作时间内,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受聘人员因主观原因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3.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学校内部机构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受聘人员拒绝学校另行安排工作的;
5.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学校和受聘人员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教职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4.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检监察立案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试用期未满,尚未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
2.经学校同意考入普通高等院校需脱产学习的;
3.符合国家规定,经批准出国定居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4.被录用或者选调到中央和地方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及社团组织工作的;
5.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仍应坚持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内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否则学校将按照学校奖惩办法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期间;
2.掌握国家秘密或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在规定的保密期间。
第三十四条 无论是解除聘用合同还是终止聘用合同,受聘人员须在归还学校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担任财物管理、审批工作的,还应经学校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在聘用期内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必须到人事处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不得擅自离岗。如学校与受聘人员另有约定的,双方还须按约定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落聘人员,采取校内转岗、社会分流、提前退休或转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等方式进行安置。
第七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由学校和受聘人员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出资引进或培训的受聘人员,若因受聘人员的原因解除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人员要按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及服务期限约定书或培训协议书等合约的有关规定,赔偿学校支付的相关引进或培训等费用,并按约定缴纳违约金。
第四十条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考核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聘期内,受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及各用人单位根据聘用合同,按规定权限对受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及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本单位群众及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晋级、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科级以下管理干部和工勤人员的考核由各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学校备案;副处级以上管理干部的考核由学校负责。
第四十四条 各用人单位协助建立健全受聘人员的个人档案,将受聘人员的考核及奖惩等材料及时送人事处归档。
第九章人事争议
第四十五条 各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有关岗位聘用的申诉和人事争议的处理;学校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接受有关人事争议的调解。
第四十六条 申诉人在岗位聘用、业绩考核等方面有争议的,有权在接到正式通知10日内,向本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或直接向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要求。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可委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四十七条 申诉人对申诉或复议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书面答复的15日内,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的15日内,组织相关部门与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四十八条 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达到调解协议后在执行前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在60日内向湖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不经调解直接向湖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九条 经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程序处理后,当事人对争议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不再进行处理。
第十章附 则
第五十条 《中南大学管理岗位聘用实施细则》、《中南大学教师岗位聘用实施细则》、《中南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中南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实施细则》及附属医院的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等另行发文。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学校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