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险管理局相医险函[2006]52文件精神,湖南省生育保险保障待遇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部分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
1、取环、上环支付标准由原50元/人·次提高到100元/人·次;
2、早孕人流、早孕药流及早孕钳刮手术,门诊就医支付标准统一提高到200元/人·次;住院治疗支付标准为600元/人·次;
3、中孕引产住院费用支付标准为1000元/人·次;
4、单胎门诊检查费用支付标准提高到200元/人·次,多胎门诊检查提高到280元/人· 次。
上述各门诊检查费用支付标准,均不分医疗机构收费等级,按统一定额标准支付。
二、新进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生育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停保后,90天以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所欠保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90天以后办理续保手续并补发齐停保期间保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10个月后生育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以上调整事项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